一、定義區分
(一)黃標車:指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
(二)老舊車:指使用時間較長。污染控制水平較低,未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車輛。
(三)報廢車:指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
二、黃標車的識別方法
1.2000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微、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貨車。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輕型貨車。
3.2003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燃料種類為汽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4.2001年9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燃氣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5.2008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小型載客汽車。
6.2009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輕型載貨汽車。
7.2008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三、老舊車輛的識別方法
未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包括微、小、中、大型載客汽車;微、輕、中、重型載貨汽車;中、重型半掛牽引車;中、重型專項作業車;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等。
1.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微、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貨車;
2.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輕型貨車;
3.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包含:中、重型半掛牽引車;中、重型專項作業車)
4.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燃氣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包含:中、重型半掛牽引車;中、重型專項作業車);
5.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登記注冊的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四、強制報廢車輛的識別方法
1.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使用年限的: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2.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五、執行強制報廢標準
1.對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嚴格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要求,督促車主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到車管所辦理車輛注銷登記。
2.達到強制報廢標準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黃標車,對其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發布作廢公告,公告期滿仍不辦理注銷手續的予以強制注銷。
3.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所屬黃標車老舊車一律予以強制報廢,長期停放無人管理的“僵尸車”、找不到車主也沒有滅失的車輛,可依據有關規定公告后辦理注銷登記。
4.對于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車主聲明車輛已滅失的,要書面告知相關的法律責任,同時簽訂保證書,并裝入車輛檔案。
5.對于車主私自轉賣的,要務必查清車輛去向,并抄告運管部門進行協助查辦。